黑龙江政府机构。政府组织,黑龙江政府,地方政府。
社会救助,互动回应,我要写信,儿童福利。社会组织。
主要职责/黑龙江省民政厅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工作。
(五)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八)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发行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婚姻、殡葬、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黑龙江省民政厅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信访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处理,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承办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政策法规处。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咨询、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优乡镇(街道)评选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
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基金会、省属社会团体、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承办基金会、跨市(地)社团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省属社会团体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承担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
优抚处。
拟订优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含苏军)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安置处。
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业务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处(黑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减灾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牵头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承担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划地名处。
负责审核和报批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协调处理省、市(地)、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地名管理工作;审核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省本级福利*公益金;指导福利*发行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外资、港、澳、台及省属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指导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监督社会福利企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社会事务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处)。
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婚姻和殡葬习俗改革。
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厅机关及财务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工作、国有资产和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审计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民政计划和统计工作。
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省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职责调整/黑龙江省民政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增加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